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间,男子何某因在深圳市某区一家超市内八次拿取零食、日用品未付款,被指控涉嫌盗窃罪,历经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程序,案件移送深圳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案件最终取得不起诉结果。
面对可能被定罪量刑的严峻局面,何某及其家属意识到事态复杂性,主动联系并委托了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王凯担任何某的辩护人。他们明确表达了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问题的意愿,同时要求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以应对后续法律程序。
律师分析指出,盗窃罪的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为前提。根据《刑法》第2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构罪。
本案中,何某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多次盗窃”的客观要件。然而,法律适用需结合实质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一方面,盗窃罪量刑需考量财物价值、行为方式、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另一方面,《刑法》第37条确立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则赋予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权力。
学术上普遍认为,“情节轻微”需综合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事后修复法益的努力(如退赔、取得谅解)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进行实质判断。本案的核心在于,形式上的次数要件是否必然排斥“情节轻微”的认定,尤其是当涉案物品价值显著轻微且行为人积极弥补过错时。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展开工作。初次会见何某时,律师并未停留于表面案情,而是深入探究其行为背景与动机,了解到涉案物品多为小额生活用品。然而,案件初期推进并不顺利,检察官对涉案次数多达八次表示高度关注,认为这反映了何某行为的主观恶性与持续性,因此检方在初步研判中更倾向于提起公诉。
面对此不利态势,律师制定了详尽的辩护策略。首先,指导何某家属迅速、全额赔偿超市经营者刘某的实际损失,并诚恳沟通,最终成功获取了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这一关键证据极大消解了行为的社会对抗性。其次,律师多次主动约见承办检察官,并非简单请求宽大,而是系统提交法律意见书。意见书重点围绕三个核心论点展开:其一,虽然涉案次数较多,但单次及累计金额均极其有限,与以牟利或破坏经济秩序为目的的典型盗窃存在本质区别;其二,何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其三,通过积极退赔,何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经过冠领律师坚持不懈的专业沟通与据理力争,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何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何某得以避免刑事处罚。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