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李旭律师代理的北京朝阳赠与合同纠纷案,经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及相关赠与。
2011年7月,徐芳竹将名下一处位于北京市的房屋赠与三个子女,谁知其中两人受赠后拒绝赡养母亲。徐芳竹苦等多年未见他们改过自新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2023年3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徐芳竹的诉求。
2011年7月,年过八旬的徐芳竹为养老,与三个儿女于南、于巧、于刚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她名下一处房屋无偿赠与三兄妹,并办理了公证。母子四人约定,在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于南三兄妹共同共有后,徐芳竹将被接到三兄妹家中轮流赡养。
谁知徐芳竹一片真心并未换得儿女的孝心,在于南、于巧取得房屋产权后,对母亲的态度一落千丈,不仅常在吃穿上对徐芳竹进行责难,还安排她睡沙发,甚至偷拿她的积蓄。徐芳竹不堪忍受,只得长期居住在小儿子于刚家中。于南、于巧则全无悔悟,只当摆脱了一个大麻烦,几年来更是如人间蒸发一般,从来对徐芳竹不闻不问。
到了2022年,徐芳竹的健康状况逐渐恶化,而于南、于巧却仍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终于让她彻底寒了心。徐芳竹不愿意让这对不孝儿女分得她的财产,于是让小儿子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她撤销对朝阳区房产的赠与。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的李旭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走访调查,得知于南、于巧在徐芳竹入住于刚家后,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看病就医,两人从未上门看望,未履行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后,代理徐芳竹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徐芳竹虽有多名子女,但其中一名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并不必然免除其他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于南、于巧二人并不存在不具有赡养能力的特殊情形,也不存在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与徐芳竹取得联系沟通的情形。因此于南、于巧作为受赠人,没有妥善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徐芳竹可以撤销赠与。
于南、于巧辩称:从徐芳竹赠与房屋至她提起诉讼已过去了十余年,其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无权再撤销赠与。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赡养义务应由子女主动为之,不应以老人提出主张为必要前提,徐芳竹多年来仍对于南、于巧念及亲情,希望两人改善之前态度,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不应以徐芳竹赠与房屋的时间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并考虑到徐芳竹是对于南、于巧、于刚整体赠与,之后三人对房产不分份额共同共有,因此处理撤销时采取整体撤销。2023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徐芳竹与于南、于巧、于刚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及相关赠与,于南、于巧、于刚限期配合将朝阳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徐芳竹名下。
生活中,不少老人将自己的财产以赠与的方式分配给子孙后代,但总有人不念父母的好,视年迈多病的老人为负累,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动辄打骂,令人心寒。此时,老年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果其中涉及复杂有争议的情况,也可以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心明天的自己。(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