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冠领律师承办了北京朝阳区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一案。该案中,律师结合当事人自首、全额退赃及主动退息等法定从轻情节,通过多次与检察机关深入沟通,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4年9月,华某在担任北京市朝阳社区某培训中心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8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被指控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5年1月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发后,华某主动联系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随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李鑫代理此案。律师接案后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细节,并与检察机关就自首情节、退赔事实及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充分沟通。另外,律师针对挪用金额性质、还款及时性等关键问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强调当事人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节,为后续从轻判决奠定基础。
根据《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华某虽挪用82万元,但全额退还本金及孳息,符合“积极退赃”从轻情节;其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结合华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依据《刑法》第67条、第72条,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成功免于实刑。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