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女子马某因协助上家收取六合彩码单并从中提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指控马某构成赌博罪,涉案金额达8万元。案件审理中,冠领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厘清行为性质,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深圳市某区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马某在2022年7月被羁押后,意识到案件可能对其家庭及未来造成重大影响,随即通过亲友介绍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卢显颖、鲁昱担任马某的辩护人。律师接案后迅速组建专案组,次日即赶赴看守所会见,同步启动证据调取程序。面对当事人对罪名变更的困惑,律师以专业态度梳理法律风险,逐步消解其焦虑情绪。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虽同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但二者在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显著差异。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主动组织、经营赌博场所或提供主要赌资结算服务,其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赌博罪侧重于参与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帮助,刑期通常在三年以下。
本案中,马某作为下线仅负责码单收取,未参与赌局设定、资金池管理等核心环节,其行为本质是为赌博活动提供辅助。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论证其获利比例(2%-3%)、涉案金额(累计13万元)均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并且采用“后结算”模式表明马某对赌资规模的控制力有限。这一法律定性成功将检方最初考虑的开设赌场罪指控,限缩至赌博罪范畴。
在案件办理初期,公安机关依据现场查获的两部手机以及多名参赌人员的证言,坚持认定马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律师在调取马某微信交易记录后发现,涉案转账总额中,实际归属于马某的提成仅7000元,且其与上家的聊天记录显示,赌局规则、赔率设定均由上家单方操控。这一关键证据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突破口。
随后,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切入,强调马某缺乏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能力。在量刑协商阶段,检方提出“实刑十个月”的初步建议。律师立即约见承办检察官,结合类案检索报告指出,深圳地区近三年的类似赌博罪案件中,缓刑适用率超40%,且马某在取保期间始终配合调查,符合《刑法》第72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缓刑条件。同时,律师主动联系三名参赌人员出具书面说明,证实马某未胁迫或引诱他人参赌,进一步降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庭审当日,律师通过可视化图表,将涉案资金流向以及马某行为参与度进行对比演示,直观呈现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边缘地位。面对审判员对“持续一年作案”的质疑,律师援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204号案例,阐明“长期辅助行为”与“持续经营行为”的本质区别。经过两轮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宽处理,宣告缓刑。
随着法槌落下,马某得以在社区矫正中开启新生活。该案通过精准定性、证据攻坚与策略性协商,使刑罚的严厉性与行为的可责性真正契合,不仅体现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价值,更彰显专业辩护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维护。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