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加班指令,陈先生被广州某物业公司辞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冠领律师接受陈先生委托后,通过梳理工资流水、加班记录等证据,援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5月在仲裁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先生获满意赔偿。
2024年10月,广州某物业公司以“项目紧急”为由,要求陈先生所在的安保部门全体员工每日加班4小时。鉴于自2023年入职以来,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陈先生对这一指令明确表示异议,双方矛盾就此产生。最终,公司领导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辞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向冠领(广州)律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梁海源、李峰莉接受律所指派,正式代理此案。接案后,两位律师迅速收集陈先生的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庭审过程中,冠领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加班费规定)、第87条(违法解除赔偿金)指出:物业公司未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强行安排超法定时限的加班,已构成违法行为;其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制度依据,依法应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陈先生与广州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2.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陈先生调解款,款项涵盖工资、赔偿金及加班费。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