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河北衡水的陈先生因不服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80.2万元行政处罚及县行政机关维持该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陈先生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代理他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陈先生在河北衡水某村有一座厂房。2024年3月,镇行政机关认定厂房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责令陈先生退还土地并处罚款80.2万元。陈先生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但均未获支持。为维权,陈先生求助到冠领律所,律师张念纯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深入梳理证据材料,补充整理了《用地审查意见》等证据,以证明陈先生的厂房符合用地规划,从而动摇镇行政机关作出80.2万元处罚的事实基础。此外,律师还发现,案涉厂房上的土地包含耕地与非耕地两种性质,本应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镇行政机关却错误地统一适用同一法律条款,构成法律适用错误。基于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律师代理陈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阐述了处罚决定的不合法之处,并进一步指出,建立在错误处罚决定基础上的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亦应予以纠正。
2025年8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行政判决、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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