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内蒙古兴安盟五户村民因需获取当地征收相关信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冠领律师接案后迅速行动,在主管部门超期未答复后又提起行政复议,并反驳主管部门的辩解,最终于2025年8月促成上级部门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主管部门行为违法且责令其依法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2024年12月,内蒙古兴安盟下辖地区的村民丁先生及另外四户村民,意外得知其所在村庄已被划入“扶贫开发移民扩镇项目”拟实施范围。为全面了解该项目具体内容,他们尝试寻找信息渠道,但始终未能如愿。2025年5月,丁先生等五人经过沟通,共同求助到冠领律所。冠领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汪节律师、徐东沂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结合过往同类案件经验,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村民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相关文件。随后,冠领律师迅速明确了可申请公开的关键材料清单,包括能证明项目合法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关联村民利益的补偿方案,以及规范项目实施的政策文件等,并立即协助委托人整理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5年5月9日,当地主管部门签收了信息公开申请,但丁先生等人迟迟未收到答复。2025年7月,为推动问题解决,冠领律师继续代理委托人,向上级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主管部门超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当地主管部门作出回应,辩称“经核查,相关材料不属于本部门直接生成或保管范畴”,同时承认“因未把控好送达时间,导致超期未答复”。针对这一说法,冠领律师当即从法律层面提出反驳,进一步明确说理逻辑:即便材料不属于其自身保管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主管部门也有义务告知申请人“不负责公开”的理由,且若能确定负责部门,还需提供该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025年8月,上级部门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定主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主管部门限期对丁先生等五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上级机关。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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