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焦雨(化名)与婶子刘兰香(化名)共有广东茂名一块宅基地。2024年8月,她发现共有宅基地被刘香兰单方获批建房后,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案件一审胜诉后,对方以诉讼时效、主体资格等理由上诉。冠领律师逐一驳斥上诉主张,明确审批程序违法、起诉期限起算点及外嫁女合法权益等关键问题,最终代理焦雨成功撤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焦雨向冠领律师赠送锦旗致谢。
焦雨与婶子刘香兰一家共有一块位于广东茂名的宅基地。2024年8月,焦雨发现刘香兰家在共有宅基地上动工建房,当即制止并引发冲突。冲突中,刘香兰出示了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焦雨这才得知,主管部门已于2023年3月8日将涉案宅基地相关许可单独核发予刘香兰。
焦雨认为主管部门核发许可的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遂迅速委托冠领(深圳)律所代理维权。邹莹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冠领律师梳理案情后,明确涉案两份许可文件存在审批程序违法问题,已具备法定撤销条件,随即于2024年12月3日,代理焦雨分别提起撤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与乡村规划许可登记诉讼。
2025年4月,法院判如所请。但主管部门与刘香兰均不服,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纠纷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为核心突破口提起上诉。主管部门上诉称,刘香兰的宅基地申请完成村组公示期至2023年3月7日届满,焦雨作为同村亲属及宅基地共有人,应自公示届满之日起知晓涉案行政许可行为。焦雨起诉期限应为一年,其迟至2024年12月3日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同时辩称其核发文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刘香兰则提出多重上诉理由,主张其已完备报建程序,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涉案房屋已建成且为其唯一住宅,撤销许可将导致其重大损失;同时质疑焦雨作为外嫁女的诉讼主体资格,并称焦雨起诉亦超过法定期限。
针对上述主张,冠领律师逐一反驳:主管部门所称的公示未有效送达或告知焦雨,亦无证据证明焦雨实际知晓公示内容;焦雨于2024年8月因建房冲突才首次见到并知晓两份许可文件的具体内容,起诉期限应自该日起算一年,其起诉时间距知晓行政行为仅4个月,完全符合法定时限。主管部门核发许可时,未能举证证明刘香兰已提交村民小组同意等必备材料,审批流程存在明显违法。
此外,焦雨作为祖父遗留宅基地及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便为外嫁女,亦享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及诉讼主体资格,刘香兰关于主体资格的质疑无有效证据佐证,不能成立。
2025年8月,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焦雨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在10月份向冠领律师送来锦旗致谢。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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