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静安公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诉求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6-01-28 1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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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上海静安王家两兄弟因拆迁获得了一套公房。后大哥王洪给予小弟王洋5万元,约定由王洪对上述房屋享有权利。之后,王洪购买了案涉公房。2025年,王洪去世后,王洋将嫂子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将上述房屋恢复至公房状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郭女士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自己应诉。2026年1月,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驳回王洋的全部诉请,郭女士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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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家两兄弟于1999年因拆迁获得了一套共有住房。为生活方便,两人约定大哥王洪支付小弟王洋5万元,此套房屋后续权益统统归属王洪。2002年,王洪作为承租人,依据包含王洋签名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与上海伟东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得该房屋产权并登记至其一人名下。2025年王洪去世后,王洋以嫂子郭女士为被告提起诉讼,声称协议书上的签名系伪造,自己作为同住成年人和原始安置对象,同意购房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整个公房出售行为无效,诉请恢复房屋的公房属性。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女士求助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律所指派的律师钱维玲代理本案。

  在应诉准备过程中,冠领律师指导郭女士全面梳理了从动迁安置协议、住房调配单、公房出售合同等一系列完整的原始文件,构建了连贯的历史事实背景。

  王洋在起诉状中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原始受配权益和居住使用权。案涉购房协议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其作为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及后续的出售合同均属无效。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王洪依据合法有效的购房文件完成产权登记并持有二十余年,这一事实状态已构成法律上应予保护的物权。王洋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内,从未对房屋产权登记提出过任何异议,其行为本身已表明对既定事实的默示接受。

  其次,经王洋申请、权威机构对案涉笔迹进行鉴定,认定该签名为王洋本人所写。因此案涉协议书及住房出售合同依法有效。

  2026年1月,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依法驳回了王洋的诉请。(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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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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