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夏,苏州蓝韵企业(化名)的有限合伙人徐先生,因长期无法获知企业经营与财务相关信息,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维权。庭审中,冠领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围绕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与方式进行充分论述。最终,法院判令蓝韵企业向徐先生及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其查阅。
2017年1月,徐先生出资蓝韵公司,成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后的数年里,企业从未向徐先生提供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资料,亦未通知徐先生参与合伙人会议或重大决策。2026年2月,徐先生向企业提出查阅申请,希望在第三方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查阅财务报表等资料,遭到企业拒绝。经人介绍,徐先生联系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胡铭源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了解到,蓝韵公司仅认可查阅会计账簿,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反对徐先生以外人员参与查阅。面对这个情况,律师细致翻阅相关法律条款,区分可查阅与超出查阅范围的界限;同时针对查阅参与人员、查阅地点、查阅时长这些实操流程做好诉讼准备。随后,律师代理徐先生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依法行使知情权。
庭审中,蓝韵企业依旧表示仅允许徐先生本人查阅,不接受他人随同,同时对查阅材料范围提出异议。
冠领律师则从《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立法本意出发,指出“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应当包含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否则查阅权将失去实质意义;同时,合伙人会议记录及决议是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报告义务的书面体现,允许查阅此类文件,是落实该报告义务、保障非执行合伙人监督权的内在要求。此外,财务资料专业性较强,允许专业人员协助是保障权利实现的必要路径。
2026年8月18日,经审理,法院判令蓝韵企业在指定地点,向徐先生及其委托律师提供合伙人会议记录及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查阅,查阅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冠领律师通过对法律条款的精准把握,成功守护了徐先生的知情权。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