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张国栋,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国栋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体系知识,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在十多年的律师工作中,先后承办过大量的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公司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积累大量司法实务经验和处理技巧,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律师履历
张国栋,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张国栋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体系知识,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在十多年的律师工作中,先后承办过大量的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公司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积累大量司法实务经验和处理技巧,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张国栋律师现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文化公司、某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
张国栋律师积极参与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和司法所、社区公益项目,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司法所、祁东社区的法律咨询员,为街道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多次受到司法所、社区及群众的赞赏和肯定。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公司纠纷。
部分代理案例
1、保定XX万信公司诉李X龙不当得利纠纷,请求返还各项费用65万元,作为保定XX万信公司的代理人,提供了支付给对方的各项费用证据,特别是支付给河北农业大学的租金的定金50万元,但河北农业大学一直未开票,经过庭审,得知李X龙并未将50万元支付给河北农业大学,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官判决李X龙返还50万元。
2、崔X军诉刘X伟民间借贷纠纷案,请求返还利息521万元,作为崔X军的代理人,提供了刘X伟出借款项金额及其他几十人借款人向刘X伟借款的名单和崔X军支付利息的一部分证据,本案经过一审,法官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刘X伟返还利息410余万元。
3、刘X磊诉李X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为李X华的代理人,提供对方强行逼迫李X华高息还款,且将高额罚息转为借款及打入80万元银行流水后将80万元从银行现金取款等录音证据,证明对方套路贷,涉嫌刑事犯罪,经过一审,法官认定刘X磊涉嫌刑事犯罪而裁定驳回对方起诉,对方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最终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4、任X君诉李X明排除妨害纠纷案,作为任X君的代理人,提供任X君借款担保人范X(同时也是加油站的受托人)与他人勾结,将加油站出售给第三人,二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并最终判刑。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最终认定购买加油站的人与任君的受托人范X签订的购买加油站合同无效,因此购买加油站的人与承租人李X明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无效,承租人李X明应向任X君承担租赁费用,且将加油站返还给任X君。
5、任X毅诉温X悦离婚纠纷案,任X毅提供了证据证明二人婚内购买的房屋(价值500万元)是其母亲提供了80%资金,其母亲将前述资金赠与给了任X毅,剩余款项以任X毅贷款。作为温X悦的代理人,我方提供温X悦在交房屋定金时提供了1万元,及房屋装修时购买了装修材料大约3万元,及夫妻双方婚内一直在偿还贷款,最终法官根据温X悦提供的资金及家庭贡献,判决温X悦分得房屋的款项85万元。
6、张X荡、张X文诉中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张X荡只知道在其父亲张X良在中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门头沟项目做小工,且张X良死亡当天是被中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送到其工友蒋X良家中,蒋X良看到张X良状态后立刻报120后抢救,并通过110报警。张X良两天后在医院死亡,张X荡处理父亲丧事时与工头李X签订了一个李X赔付2.6万元,双方以后再无任何争议的协议书。张X荡找到我方后,首先我们将赔款协议书无效,因为张X荡还有一个兄弟张X文,张X文并未授权张X荡同意2.6万元赔偿后就不再找侵权公司。因为我取得张X荡、张X文的授权后立刻起诉了中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中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张X良是其员工,其劳务已经分包给了成都XX劳务公司,其申请成都XX劳务公司为被告,张X良应为成都XX劳务公司的员工,成都XX劳务公司认可张X良为其员工,但张X良死亡当天是因为其做小工是自己喝酒了,其当天就将张X良开除了,并将张X良送到工友蒋X家,我方找到蒋X出庭作证,并将其报警及报120急救记录提供给法官,最终法院认定成都XX劳务公司对张X良死亡承担40%的责任,支付赔偿金38万元。
7、姚X琳诉尹X雪、北京物XX云通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XX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姚X琳被外卖员尹X雪骑电动车撞到,尹X雪负全责,造成姚X琳左眼眶骨折。经鉴定姚X琳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在庭审中,尹X雪主张由北京物XX云通运输有限公司已经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北京物XX云通运输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尹X雪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另外也给尹X雪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上海拉扎斯XX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尹X雪不是劳动关系,其与北京物XX云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北京物XX云通运输有限公司购买的是雇主责任险,不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性质,不应在侵权案件中处理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问题,本案应由北京物XX云通运输有限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赔付,其保险公司赔付的只能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我方找出多个直接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的案例,最终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向姚X琳赔偿残疾赔偿金244554元,医疗费53067元,住院伙食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900元,营养费2625元。
8、陈X江诉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XX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陈X江在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河北保定路段做工时受伤,其后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范X与陈X江签订了一个赔偿协议,由他向陈X江支付医疗费10万元,并赔偿25万元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后,范X只支付医疗费10万元和赔偿款15万元,经过了一年半时间,尾款10万元一直未支付。作为陈X江的代理人,首先让陈X江催促范X支付尾款10万元,如15日内未支付则赔偿协议解除。在范X未在15日内支付尾款情况下,直接起诉了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XX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并让陈X江做了伤残鉴定,陈X江的根骨构成7级伤残,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在庭审中,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按赔偿协议赔付即可,另外其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继续赔偿。还有就是陈X江受伤是没有系安全带所致,是自身的责任;中交一XX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与其无关,其将高速工程已经发包给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认为其已按雇主责任向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了8万元,其不应在承担责任。我方主张赔偿协议一直未全部执行,我方明确了赔偿协议已经无效。另外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没有提供安全施工的条件,如陈X江施工的话就必须那样做工,因此造成陈X江受伤严重。一审法院认定陈X江自行承担35%责任,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扣除25万元(医疗费10万元和赔偿款15万元)后,北京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向陈X江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