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普法】宠物寄养期间死亡,谁来担责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1-20 1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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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宠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常见现象,在宠物主人无暇照顾或者外出等原因需要将宠物寄养他处时,一旦宠物死亡,往往会引发纠纷。好多人很疑惑,如果宠物寄养期间死亡,该由谁来担责?

【冠领普法】宠物寄养期间死亡,谁来担责-图1

  张生有一只拉布拉多犬,名叫“多多”。多多陪伴张生已有三个年头,在他看来多多不只是一只宠物狗,更像是他养的一个孩子。前段时间,因公司业务需求,张生需要出差一个星期,考虑到多多无人照料,他想起家附近有家宠物店,便去询问是否可以寄养。得到肯定回答后,张生与该宠物店达成口头约定:寄养费为每天50元,待领取宠物时一并结算。此外,张生还特意叮嘱工作人员关于多多的生活习性、行为特征等。

  没想到,出差刚两天,张生就接到寄养中心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多多已经死亡。张生悲痛之余问及原因,对方支支吾吾说可能是多多自身疾病造成的。多多平日里活蹦乱跳,一直都好好的,能有什么病!出差结束他直奔宠物店,工作人员说多多已经送去宠物医院火化了,可以考虑在他们宠物店再买一只。张生只觉眼前眩晕,明明说好等他回去再处理,宠物店却不经他同意,直接火化了多多。后因协商赔偿的事情谈不拢,张生将宠物店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多多在寄养期间死亡,宠物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案中,张生与宠物店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宠物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主要有:(1)对宠物的照顾义务,如提供适宜宠物居住的环境、把握饮食品质、生病后及时送医等。(2)报告义务,按照宠物主人的要求,及时反映寄养事务的处理情况、宠物的生存状况。(3)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在有偿寄养的情形下,因宠物寄养受托人的过错给宠物主人造成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冠领普法】宠物寄养期间死亡,谁来担责-图2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张生将宠物狗寄养于宠物店时,宠物狗是健康的,宠物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狗死亡,给张生带来了损失,如不能证实宠物狗是因自身疾病无法医治的原因死亡,宠物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对寄养事项无明确约定,就宠物狗死亡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生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在寄存宠物时,应当谨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寄养机构,同时与寄养机构签订纸书面寄养协议,明确约定宠物在寄养期间的归责条款。一旦出现相关情况时,双方可以根据宠物寄养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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