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建房拆迁补偿款却被合伙人扣留,冠领律师成功助拿到700万拆迁款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5-22 16: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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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是合伙建房,拆迁补偿款却被合伙人扣留,这是怎么一回事呢?田莉是北京大兴人。2010年,田莉相中了大兴某村的位置,决定在该村土地上建房开展经营。田莉找到土地承包经营人刘方,和刘方签署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刘方提供场地供田莉建房,如遇拆迁,田莉在刘方承包土地上所建全部房屋的补偿款,减去田莉投资建房成本,所剩拆迁补偿款由田莉与刘方共同分配,刘方占30%,田莉占70%。协议签订后,田莉依据协议在刘方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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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因当地修建高速,刘方承包的这片土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刘方签署了拆房条,确认将所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交由拆迁部门处理。拆迁腾退档案显示,拆迁部门向刘方支付了拆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重点工程配合奖、装修及附属物及设备补偿款等款项。令田莉没想到的是,当田莉找到刘方要求刘方按照《合作建房协议书》的约定将自己应得的拆迁款项支付给自己时,却遭到了刘方的拒绝。田莉无奈之下,向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胡洁涵律师负责此案。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代理田莉向法院提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本案中,田莉与刘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就各方当事人内部之间合伙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其次,关于纳入分配范围的补偿款款项。本案中,根据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用途,腾退费、搬迁补助费、重点工程配合奖及装修、附属物及设备补偿款均应由田莉与刘方之间进行分配。另外,田莉投资建房的成本应当提前从分配范围中扣除并归还田莉。依据田莉所提交的相应合同、支付凭证等用以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的证据,法院应当认定田莉的投资建房的成本为260万元。至于刘方所认为的应当驳回田莉诉讼请求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因此,根据案涉《合作建房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田莉应得的拆迁款应当是投资建房时田莉所支出的成本,以及扣除田莉的投资建房成本后所剩的拆迁补偿款的70%,经计算为700万元。

  在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法院均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刘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田莉支付拆迁款700万元。至此,冠领律师代理田莉维权获得成功。(除办案律师外,其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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