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坑!当事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常踏入哪些误区?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11-29 14: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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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身体出现健康问题时,大家都会到医院进行检查及就医,在治疗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医疗人员在实施医疗过程中侵犯患者权利的情况,例如使用药物与告知的不符等,严重时甚至会危及患者生命。那么,出现此类医疗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时该怎么办呢?冠领律所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整理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在维权时常踏入的误区,以便在日后需要维权时能及时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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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机构过错轻微或没有医疗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院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过错轻微甚至无过错,打官司做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在无法给医疗机构定责时,是不会鉴定医院承担责任的,很多时候甚至都不受理。

  二、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损害后果轻微或没有损害后果

  根据上述法条,患者有损害后果也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很多时候要找到医院的过错并不难,而且某些过错还十分离谱,例如护士打错针,但患者并没有因此出现身体上的损害后果,而有些当事人认为这些过错太离谱了,不可接受,即使没有身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伤害,应该赔偿。但即便是精神上的赔偿,例如精神抚慰金,也需要有依据法院才支持。冠领律所建议,如果产生的医疗费不多而又不构成伤残的医疗纠纷,不建议走法律程序。

  三、当事人没有证据但是主张医疗机构伪造病历

  当事人在认为医院有过错的情况下,有时会通盘否定医院的诊疗活动,比如认为病历全是假的,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记录的内容也都不是真实情况,但却没有相应的证据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

  这种做法相当于放弃了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在鉴定前必须审核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自己都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有异议,鉴定机构当然不能依此鉴定,进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四、当事人坚持鉴定病历真伪性

  有些当事人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对病历的真伪性进行鉴定,如果纸质病历看不出伪造痕迹,那就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

  但是实践中,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都会奉劝当事人谨慎选择这项鉴定,不是完全无法实施,而是实在难度太高,如果目的仅在于民事赔偿,那就尽量不要选择申请病历真伪性鉴定,不然可能白白浪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五、死因不明但未做尸检

  患者死因不明又没有做尸检,往往是走法律程序的一个死结,不管医疗机构有多明显多违反原则的过错,只要不能从病历记录推定死亡原因,就没有举证构成医疗损害的机会,自然也就更谈不上赔偿了。

  六、案情复杂导致无鉴定机构受理

  很多鉴定机构在审核是否受理案件前,并不会请相关专业专家会诊,而是仅凭临床法医的水平来审核是否受理,这就导致很多案件进行初步审核时,被以案情复杂或能力有限为由退卷。因此在委托鉴定机构前,要尽量随卷移送陈述材料,减轻鉴定人审核工作量。

  七、鉴定材料等证据不全

  有些案例当事人缺乏证据,主要是指缺失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证据,例如医院没有遵守无菌操作原则导致院内感染、患者丢失重要病历资料、医院未提供出院记录导致患者不知道出院注意事项而产生损害等。这些情形如果是医院关键的过错所在,那将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当事人要高度重视证据收集工作,注意不要缺失。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案件需要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法律程序漫长,不确定因素太多,需要非常专业的律师方可胜任。冠领律所曾办理过大量医疗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读者朋友们如需要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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