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涉嫌盗窃罪案取得缓刑判决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1-26 11: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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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原系深圳一家医药公司的员工,他在职期间偶然发现,公司存入员工福利补贴的工牌信息可以录入至手机NFC内。张旭于是利用该功能,在附近便利店进行消费扣除金额后,通过手机刷新恢复了工牌初次录入的金额。张旭利用该程序漏洞共计盗刷消费8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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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张旭从该公司离职。此后的数个月里,张旭多次利用未上交的工牌进入公司园区,通过上述程序漏洞在便利店进行盗刷消费。直到2023年10月,张旭再次来到便利店盗刷消费1323元时被发现,便利店随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张旭抓获,经查,在2023年4月至10月期间,张旭共计23次盗刷消费4.2万元。公安机关随后以张旭涉嫌盗窃罪为由对他刑事拘留。

  案发后,张旭的家属代为退赔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张旭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12月,检察机关指控张旭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张旭的父母为了尽可能争取对他宽大处理的可能,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何建安律师、耿高风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冠领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旭犯盗窃罪应属无误,但本案仍有争取罪轻辩护的空间。冠领律师制定出诉讼方案后,代理张旭出庭发表辩护意见。

  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

  首先,张旭为偶发性犯罪、主观恶性小。他是在偶然间发现公司工牌刻入手机NFC后可以恢复余额的漏洞,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这与有预谋的、以营利为目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其主观恶性较小。

  其次,张旭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他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供述前后一致,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并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悔罪之心、悔过之意。

  再次,张旭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工牌的使用场景仅限公司园区内部的特定场所,如餐厅、便利店,这些消费场所不对外开放,并非公共场所,与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私密场所的盗窃存在区别,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张旭已经积极退赔,获得了公司的谅解,且张旭本人无前科,系初犯,再犯可能性较小,他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为了贪图便宜,没能坚守法律底线,现在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绝不再犯。

  综上,张旭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他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恳请法院对张旭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张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冠领律师的辩护充分体现了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促使张旭改过自新、重回正途,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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