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通市的一隅,有一家小型面粉厂,老板薛浩与当地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王大发是多年合作伙伴,然而最近,两家公司却因一份合伙协议爆发矛盾,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从2024年3月说起,那时建材公司的老板王大发因缺少地块,便动员好友薛浩以入伙的方式,投入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建材公司的经营。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与支持,薛浩便答应了下来,两家公司就此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固定分红。
然而,在这份看似公平的协议背后,却隐藏着薛浩难以言说的无奈与苦衷。原来,碍于面子,薛浩当初并未与王大发签订正式的书面文件,仅通过口头约定,明确了这笔投资实际上是王大发向薛浩借的钱。但渐渐的,薛浩发现建材公司竟企图利用这份合伙协议,想要名正言顺地获取面粉厂宝贵的土地使用权。
尽管薛浩心知肚明,但一直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合伙协议上,面粉厂的公章赫然在目,薛浩的签字也清晰可见,一切都显得那么合法合规。
更加过分的是,后来建材公司遭遇经营不善,老板王大发竟依据合伙协议“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一纸诉状将面粉厂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分担300多万元的合伙亏损费,这使得面粉厂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面对建材公司的背信弃义,面粉厂无奈联系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方案。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滑若云律师、王韶东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立即投入到了紧张的工作中。从合伙协议的签订到双方的资金往来,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的剖析。深入研究案情后,律师分析认为建材公司本质上是以合伙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据此,律师制定好应诉方案,便代理面粉厂出庭答辩,并发表意见指出:
虽然建材公司与面粉厂的协议约定是合伙经营,但实际上面粉厂仅提供了土地使用权,并未参与建材公司的日常经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的分红收益,该合伙协议不具备“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因此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应属于民间借贷,固定分红本质上等同于利息,面粉厂无需支付300万元的亏损费。
闻此,建材公司可能自知理亏,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于2024年10月作出裁定:准许建材公司撤回起诉。
现实生活中,披着“合伙投资”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常见。借本案提醒大家: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真实的交易目的,如要进行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伙人、出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合伙内部关系重要事项。如只是想出借给他人款项收取固定利息,应直接签订借款协议,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支付利息等事项进行约定,避免产生纠纷。(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