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晚,迟某在东莞的出租屋里接到了女友刘某的电话。“我觉得咱们还是不太合适,分手吧。”刘某的声音透过听筒传来,平静中带着疏离。“怎么会突然这样说?”迟某试图挽留,“是我哪里做得不够好吗?我们可以谈谈。”“对不起,就这样吧。”刘某轻声拒绝后,果断挂了电话,徒留迟某对着忙音的听筒发呆。

10天后,迟某在街上偶遇刘某,彼时的她正坐在男子杨某的车辆副驾上,2人有说有笑。迟某以为2人存在亲密关系,积压的情绪瞬间爆发,当即走上前拉开车门质问。几人经过一番激烈的争吵后,不欢而散。
回家后,迟某越想越气。他通过朋友要到了杨某的微信,与其再次理论,言语间火药味渐浓,最终约定“用男人的方式解决”。28日凌晨,迟某纠集朋友朱某、凌某,3人各持铝棍前往约定地点,杨某也叫来2个朋友助阵。
夜色中,路灯映照出双方对峙的身影。迟某情绪激动,率先挥棍动手,朱某、凌某2人紧随其后,现场铝棍碰撞声、呼喊声顿起。混乱中,杨某左耳下方至面部、颈部多处被击伤,其余几人也留下了大大小小的伤口。
事发当天,6人均被当地公安机关带回审查,迟某、朱某、凌某3人于次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医鉴定,杨某为轻伤1级,其余参与人员为轻微伤。
侦查阶段,迟某父亲辗转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助争取从宽处理。律所了解案情后,指派张耿彬律师担任迟某的辩护人;与此同时,凌某、朱某家属也委托该所,律所分别指派李凡、潘俊明律师为2人辩护。
接案后,律师多次查阅卷宗,并重点核对了《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等材料,发现记录中明确记载“迟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述内容与同案人陈述、被害人证言相互印证”,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基于此,律师决定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和赔偿获谅解等重要情节作罪轻辩护。

律师结合法条指出:《刑法》第67条明确,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则规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而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能有效修复社会关系,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是量刑重点考量的情节。
第二次会见时,律师通过释法明理,协助迟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一步强化从宽处罚的依据。
为推动赔偿事宜,张律师及时与另外2位律师协作,积极组织3人家属与受害人沟通——起初杨某因伤情较重态度抵触,律师反复传达迟某等人的悔罪诚意,说明其年轻冲动后的改过意愿,并协调家属代付杨某等人的医疗费用,最终成功取得全部受害人的书面谅解。
庭审中,律师条理清晰地展开辩护:先通过《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等材料,详细论证迟某的自首情节;再出示赔偿转账记录和谅解书,证明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最后结合迟某初犯、偶犯的身份,恳请法院充分考量其悔罪表现。
2025年9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采纳冠领律师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迟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低于检察机关最初建议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3年”。
拿到判决书后,迟某父亲专程向办案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以此表达对其接案以来辛苦奔波的感谢。此案中,冠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的多项从宽情节,通过扎实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同时本案也警示着年轻人:面对情感纠纷时,应保持克制和理性,勿因暴力发泄情绪而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