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冯雷承租了申鸿硕在东莞自建的一处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及经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十年,保证金20万元,前三年月租金4.35万元,后续调整为4.78万元。合同履行初期,冯雷依约支付保证金并对房屋进行初步装修,但因房屋主体发霉影响正常使用,其实际经营收入远低于预期。
为维持经营,冯雷于2022年8月通过微信与申鸿硕沟通租金事宜,提出“我收多少租金,就交多少给你”的方案。申鸿硕虽未直接回复,但随后近一年半内,冯雷每月支付不等额款项后,他均会简单回复“暂收到xx元租金”,未提出任何异议。
2024年3月、4月,申鸿硕收款后回应方式突变,特意注明“合同约定每月4.35万,已付金额xx元,欠付金额xx元”,冯雷意识到对方对租金支付方式产生不满。因无力承担原租金,双方协商后确定自2024年5月起,冯雷按每月2.175万元(原租金一半)支付,申鸿硕收款后均回复“暂收当月租金2.175万”,双方形成新的履约默契。
然而2024年12月,申鸿硕突然推翻此前约定,将冯雷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原合同标准补足2022年8月以来的全部欠付费用、返还房屋并移交相关租户资料。经审理,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未办理报建手续,租赁合同无效,判令冯雷返还房屋、申鸿硕返还保证金及装修补偿共计33.4万余元,但仍按原合同月租金4.35万元计算占有使用费,判决冯雷支付欠付费用77万余元,并按该标准继续支付至房屋返还之日。
冯雷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指派温千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冠领律师接案后,以“申鸿硕的异议表述模式”为核心切入点,细致研判租金变更事宜:申鸿硕2024年3月、4月的异议回应,与此前近一年半无异议收款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结合2022年8月冯雷通过微信提出的租金方案以及申鸿硕长期默认接受的事实,律师认为双方已就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租金达成第一次变更合意。
对于2024年5月之后的第二次租金变更,尽管冯雷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但律师指出,冯雷按每月2.175万元持续支付,而申鸿硕每次均以“暂收当月租金2.175万”确认收款,且未再提出任何异议。参照其此前一贯的异议习惯,这一行为足以表明双方已形成第二次租金变更合意。
基于上述推导,律师得出结论:2024年12月之前,冯雷已按双方两次变更后的租金标准全面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欠付的占有使用费;2024年12月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才需继续按月租金50%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固定案件事实、明确过错程度,冠领律师协助冯雷依法向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及中央巡视组反映了案涉房屋的违建情况。准备充分后,冠领律师代理冯雷提起上诉。
庭审中,申鸿硕方坚持认为租金变更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应被认可,并主张应按原合同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面对对方抗辩,冠领律师逐一呈现履约证据,系统阐述租金变更的形成过程,强调租金变更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长期履约行为及申鸿硕的收款回应,已构成默示认可。
2025年10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合同无效、房屋返还、保证金及装修补偿的判项;撤销一审占有使用费的错误认定,改判2024年12月后按原租金标准的50%计算占有使用费。
据此,冯雷无需支付77万余元欠付费用,还可收回33.4万余元,房屋返还前每月可减少2万余元占有使用费支出。案件结束后,冯雷向冠领律师送来锦旗致谢。
本案启示,当出现租金调整等履约变更事项且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时,当事人应留存好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收款确认等材料,此类证据可在争议发生时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面对经营压力或履约困难,主动沟通、明确表达并妥善保存协商过程,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必要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有助于在复杂局面中理清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应对策略,避免损失扩大。(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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