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高俊忧心忡忡地踏入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时,正被一场十分被动的股权纠纷所困扰。深圳某科技公司股东张辰提起仲裁,要求高俊支付52.6万余元的股权转让款,依据的是高俊早前曾与公司签订过的《融资合作协议》。

既然有过明确的协议,为何高俊如此焦急呢?原来,《融资合作协议》中曾约定:高俊投资100万元以获得该科技公司19%的股权。两个月后,高俊又与张辰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辰将自己持有的10%公司股权以10元转让给高俊。
“这都是当时谈好的价格,和一开始的协议没有关系。”高俊坦言,当初接触这个项目时,确实讨论过投资百万元的事,但最终并未实际出资,张辰与他协商后以10元受让了股权,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现在,张辰却突然“变卦”,声称这10元只是工商备案用的形式价格,真实对价应根据《融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折算,要求高俊支付52.6万余元。协商无果后,张辰依据协议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了仲裁。
公司运营情况高俊尚不甚了解,却突然被追索巨款,他感到十分冤枉,又自认对方手握两份协议,局面对他不利。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指派张萍律师代理此案。
那么,事实真的如高俊所担心的那样被动吗?在梳理全部材料后,冠领律师给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律师指出:这两份协议完全不同——《融资合作协议》是公司与高俊之间的投资协议,而《股权转让协议书》才是张辰与高俊个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高俊对公司可能负有出资义务,但这与他应当支付给张辰个人的股权转让款是两码事,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随意折算替代。
仲裁过程中,张辰提交聊天记录,想借此证明百万元投资才是真实意愿,10元只是“走形式”,并强调现在科技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权转让价仅为10元不符合常理。
律师结合张辰的实际主张与证据“借力打力”:
首先,张辰并非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系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也没有据此要求撤销或者确认协议书无效,其异议仅针对转让价格。可是各方又已经实际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无异于自相矛盾。
随后,律师详细区分了两份协议,围绕协议内容的多个方面进行答辩,强调签约主体、权利义务内容、法律关系性质、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存在不同,张辰“跨”协议主张股权转让款于法无据。
此外,律师根据证据指出该科技公司的股东出资至今仍属于认缴未实缴状态,张辰实缴出资为0元,且根据该协议各方已经实际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在聊天记录中,高俊从未明确将融资合作和与张辰个人的股权转让划等号,反而多次表示款项应转入公司账户。
也就是说,两个协议与张辰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曾达成“以投资款折算转让款”的合意,也未能解释为何在股权已过户近两年后,张辰才突然主张巨额转让款。律师以精准有力的辩论,反驳了对方主张。
2026年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书》,裁定驳回张辰的全部仲裁请求。高俊悬着的心终于落下,这场突如其来的股权纠纷在冠领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化被动为主动”,以高俊免于支付52.6万余元股权转让款落下帷幕。本案也提醒广大读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务必明确权利义务,注重证据留存,遇到法律争议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