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盛夏,江西萍乡的蝉鸣格外聒噪。陈瑾瑜站在自家阳台上,望着楼下刚修剪整齐的绿化带,心里却堵得慌。6年前,她和丈夫王永年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64万元的总价买下了这套房子。夫妻俩掏空了半辈子的积蓄付了首付,还背上了房贷,为的就是能在这座城市有个安稳的家。
可房子已经住了3年多,不动产权证还没拿到手。陈瑾瑜多次催问开发商,对方要么搬出“测绘没完成”“面积没核准”等理由,要么甩锅“相关部门不配合”。更让她心里不踏实的是,开发商连全款购房发票都不肯开具。

“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了!”陈瑾瑜对丈夫说。于是,她拿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走进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负责接待她的,是律所指派代理本案的付桃桃律师。
律师一边倾听陈瑾瑜讲述案件经过,一边翻阅手头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陈瑾瑜的核心诉求后,律师分析指出:
首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陈瑾瑜夫妇已经依约付清了购房款,开发商自然应当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义务。
其次,合同第13条约定的“面积差异多退少补”仅为面积结算条款,并非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前置条件。
再者,开发商提及的“测绘图纸矛盾”“土地抵押未解”等问题,属于其自身应当承担的开发经营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以此对抗已经付清全款的购房人。
最后,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具有开票义务,但在陈瑾瑜夫妇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履行为购房人开具购房款发票的附随义务。
紧接着,律师指导陈瑾瑜收集了物业费缴纳记录等证据,并依据最早缴纳物业费的时间,主张实际交房日为2022年3月1日。随后,律师代理陈瑾瑜向法院提起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

一审庭审中,开发商以“相关部门不作为”“前置条件未成就”等理由进行抗辩。律师在法院认可“实际交房日为2022年3月1日”的基础上,强调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自交房之日起500日内,协助陈瑾瑜夫妇获得不动产权证,即最晚于2023年7月14日前完成。但截至开庭当日,案涉房屋仍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可见开发商已构成严重违约。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限期协助陈瑾瑜夫妇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并开具购房款发票。
开发商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冠领律师继续代理陈瑾瑜应诉。针对开发商提出的“唯一救济途径是解除合同”“办证存在前置条件”“仅依据物业费收据推定交房时间不合理”等上诉理由,律师逐一进行了驳斥。
二审期间,为查明案涉房屋登记相关事宜,法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并根据《复函》补充查明: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已于2026年6月25日办理了首次登记,具备转移登记条件。这一事实彻底击破了开发商“客观不能”的抗辩。2026年7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对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到凭借物业费缴纳记录精准锁定交房日期,冠领律师以法律为标尺,以证据为利刃,逐一击破了开发商的层层推诿,让委托人被拖延多年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迎来了突破性进展。(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