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青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6-08-21 11: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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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青浦有一家建于1995年的厂房,名叫吉山公司,是蔡空、蔡天、蔡海、蔡淼四兄妹共同出资建设,其中蔡空出资4万余元、蔡天出资30.8万(含蔡淼的5万出资)、蔡海技术股出资作价16万。当年出资时,由于蔡淼等人均有正式工作,不便作为股东登记,蔡淼的丈夫吴明军便作为名义股东代她持股20%(增资后调整为10%),蔡天代蔡空、蔡海持有部分股份。

此后的数十年间,吉山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财务均由蔡天实际操持,吴明军仅在公司担任驾驶员,领取固定工资,从未参与过公司的重大决策。1994年蔡淼与吴明军登记离婚,但仍共同生活。2003年,蔡淼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股,蔡天与她签订《协议书》,以2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蔡淼的全部股权。同日,吴明军也从公司辞职并领取了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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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始终未办理。时光流转,吴明军于2022年12月去世,他与蔡淼的儿子吴泽作为唯一继承人,主张继承吴明军名下10%的股权。

2025年秋天,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早日将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蔡天找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所指派的律师朱伟、王涛代理自己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

两位律师在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后,迅速制定了“以出资来源为根基、以实际履行为佐证、以历史背景为脉络”的诉讼策略。律师调取了吉山公司1995年至1996年的现金日记账,里面记载蔡天出资的30.8万元中有5万元为蔡淼出资,而吴明军无任何实缴出资记录。

冠领律师重点梳理了2003年6月21日的《协议书》及同日吴明军出具的《收条》。蔡淼领取20万元退股款,吴明军同日领取补偿金1.32万元,两人同日退出的行为印证了代持关系的存在。

针对2003年股权转让款从公司账户支出的瑕疵,律师指导蔡天于2026年6月向吉山公司转账归还20万元,并完成账务处理。

2026年1月,法院受理了本案。

庭审中,吴泽称吴明军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其股东身份具有公示公信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吴明军在吉山公司担任厂长,参与重大决议,在历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领取报酬,并非名义股东。吴明军的股权系其个人出资取得,与蔡淼无关,且吴明军与蔡淼早已离婚,不存在代持关系。作为吴明军的唯一继承人,吴泽有权继承其名下全部股权。

蔡淼则辩称,确认其已于2003年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她认为蔡天从公司出账支付转让款损害了其他股东权益。

面对对方的抗辩,冠领律师发表了逻辑严密、层层递进的代理意见:

律师指出,根据现金日记账的明确记载,吴明军从未实际出资,而蔡淼的5万元出资已明确记录在蔡天的出资项下。在蔡淼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明军有能力出资10万元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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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强调,吴明军在公司仅担任驾驶员,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公司章程变更亦由他人代办。其名义上的股东身份与实际行为严重不符,进一步印证了代持关系的存在。在20世纪90年代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家族企业普遍存在找人代持的做法。吴明军与蔡淼虽已登记离婚,但实际共同生活,由吴明军代持股权的安排,在当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律师特别指出,蔡淼退股与吴明军辞职发生在同一天,这一高度巧合绝非偶然,恰恰反映出蔡淼才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吴明军作为代持人,在代持人退出的同时终止了名义股东身份。

2026年7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确认吴明军名下持有的吉山公司10%股权归蔡天所有;二、吉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吴泽应予协助配合。

冠领律师通过现金日记账、退股协议等多维度证据,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帮委托人还原事实,拿到了本属于自己的股权份额。(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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