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底,深圳女销售秦晓从某公司离职后,在职期间达成的订单遭到客户撤单,公司起诉拒绝支付秦晓提成。代理秦晓诉讼的冠领律师精准锁定订单完成标准,获得法院判决公司10日内向秦晓支付提成3万余元并承担部分律师费。
2022年2月,秦晓入职文河外贸公司,担任海外销售工程师。2023年,秦晓全年销售额突破600万元,成为公司首位达到该业绩门槛的员工。同年9月,文河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明确告知秦晓:“600万以上部分可以拿2+1=3个点提成”“600万以上部分的另外1个点提成年底一起结算给你”。
10月31日,秦晓与阿联酋客户达成一笔订单,订单总额51万余元美元,收了50%定金。2024年底,秦晓决定离职。离职后,阿联酋客户通过邮件提出退单退款要求。文河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阿联酋订单与另外两笔订单不符合提成结算条件,要求无需支付订单激励提成,理由是:办公软件中说明和2024年《薪资细则》都写了“收全款、发完货、交提单报关单”才能结算提成,而秦晓达成的阿联酋订单都没跑完流程。
在朋友的介绍下,秦晓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肖国洪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秦晓应诉。
冠领律师系统梳理案件情况后,决定围绕“激励提成和基础提成不能一把尺子量”展开论证:
第一,2023年4月钉钉说明和9月法定代表人表态都明确:600万以上部分的“另外1个点”是激励提成,年底结算,没说要等订单发货完毕。公司拿2024年3月才发布的《薪资细则》去卡2023年订单,属于用后发制度溯及既往。
第二,阿联酋订单签订、收定金都在2023年统计期内,客户后来要求退款并不等于已经退款,公司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销售员。
第三,公司提出的其他两笔订单确在秦晓2024年12月离职前未发货、未交提单报关单,这部分公司主张成立,但不能反过来克扣已经条件成就的阿联酋订单的激励提成。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6月25日,法院判决,文河公司应于10日内向秦晓支付阿联酋订单激励提成3万余元及部分律师费。
销售提成纠纷中,“订单未完结”与“业绩应获认可”并不必然冲突。外贸销售人员离职时,公司以“流程未完”为由拒绝发放提成,也不当然成立关键在于提成性质的约定、制度发布时间以及业绩归属期间,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劳动者能否拿回应得的报酬。(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当事人及涉案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