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继承纠纷案,助女子依法界定权属获赠锦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6-10-12 10: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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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走之前,立了遗嘱说他名下的钱留给我养老。因为老伴和他的儿子关系一直不太融洽,我比较担心会因此引起纠纷。我年岁大了,如果被告上法庭,无法承受这种压力,并且我还不确定自己的权益能不能拿到。”谈及丈夫的遗产继承纠纷,北京丰台的吴女士苦恼不已。

十多年前,吴女士与丈夫洪先生登记结婚,洪先生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洪。2025年11月,洪先生因病去世,遗留房产与银行存款。洪先生生前曾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自身财产由吴女士一人全权继承支配。但因为订立遗嘱时没有留下任何录像记录,遗嘱内容也有一些法律漏洞,且洪先生生前与小洪关系不睦,吴女士很担心自己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后继子小洪果然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要求分割父亲名下的房屋与丧葬抚恤金。失去爱人的吴女士已经没有精力再面对这样的家庭纠纷,后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靳梓誉律师、杨浩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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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吴女士充分沟通初步了解遗嘱内容,紧接着围绕案件事实,协助吴女士收集双方结婚证、洪先生死亡证明、遗嘱原件等文书证据。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洪先生个人遗产后,律师梳理出洪先生个人遗产范围,并收集了对应的财产凭证。经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后,律师发现这套房子早在洪先生生前就已经完成过户,不再属于遗产。在厘清财产范围、固定证据后,律师代理吴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洪先生名下的存款。

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考虑到双方系亲属,建议吴女士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妥善处理纠纷。

面对吴女士提出的诉求,对方律师辩称:洪先生的遗嘱可能存在另外一个版本,同时主张案涉房产属于遗产,应当一并分割。

冠领律师结合事实与法律,对上述抗辩意见逐一驳斥,一方面指出被继承人洪先生在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举证证明案涉遗嘱由洪先生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与第1143条规定,该遗嘱满足自书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遗产亦应按照遗嘱内容,由吴女士继承。同时,律师补充举证,案涉房产早在洪先生生前就已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过户至吴女士名下。不动产物权本身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因此案涉房产系吴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应在本案遗产分割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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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轮磋商后,双方均认可遗嘱效力。对于洪先生名下存款,双方约定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割。针对案涉房产,律师考虑到虽然当前权属清晰,但吴女士子女继承时仍存在再次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为了一次性厘清权属、规避后续纠纷,律师建议吴女士将案涉房产纳入本次调解范围,固定权属。

2026年9月10日,经法庭组织调解,吴女士与继子小洪自愿达成协议:洪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丧葬抚恤金、房产均由吴女士继承。此举不仅为吴女士解决了眼前的存款继承争议,还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了房产权属,消除了日后潜在的隐患。继承纠纷尘埃落定后,吴女士专程携锦旗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对冠领律师专业的办案工作致以诚挚谢意。

本案中,冠领律师依托“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的法律规定,围绕案涉遗嘱全面搜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鉴于双方同属一个家庭,律师兼顾法理与情理,积极推动法庭调解,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

撰稿人:温锌煜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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