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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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
4、审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查依据不同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6、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7、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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